反有组织犯罪法来了!全是知识点!
“老百姓痛恨什么、厌恶什么,就打击什么、铲除什么。”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胜利,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从专项斗争转向常态化打击,需要久久为功的法治保障、制度保障。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立法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为防治一些地方沉渣泛起的黑恶势力,1997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后,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通过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等形式补充完善。从总体上看,我国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时,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际,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是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在法律上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进行的必然要求。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等
定义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而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实施犯罪的总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考虑实践中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规定了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明确综合治理原则
有组织犯罪的成因较为复杂,且往往牵涉众多人员、财产,仅靠政法机关难以全面实现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需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充分动员社会各个群体的力量,通过法律赋予相关行业监管义务、协助义务,凝聚有关国家机关、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从而确保形成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强大合力。《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从国家、社会层面的综合治理。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导、村(居)委会协助的工作定位;
加强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责任落实,公、检、法、监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要求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关于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主客观工作机制;
明确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对行业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监管职责;
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要求等等。
我院在办理吴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就发现的行业治理问题发出行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2份,一是对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监管工作存在不足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二是对我区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方面有待改善等问题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均被建议单位采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都根据我院制发的检察建议整改完成,并建立了相关长效机制。这是一起检察机关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各单位一道整治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典型案例。
明确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防止死灰复燃
反有组织犯罪法通过专章对有组织犯罪中涉案财产的认定和处置进行规定,是一大亮点。众所周知,牟取不义之财、攫取非法利益,是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只有坚决“打财断血”,依法追缴、没收有组织犯罪的涉案财物,才能有效遏制有组织犯罪、彻底摧毁其经济基础和“造血”功能。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章
对认定和处置涉案财产作出规定
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对认定涉案财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的证明标准作出特殊规定,即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形,实行财产推定处置制度,即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且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时,如果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我院在办理吴某某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犯罪财富调查工作,捕后引导补充漏犯的犯罪财富调查,审查起诉阶段加强涉案财产的二次过滤,在审查认定对一名被告人摘帽时,将其个人财产与团伙组织财产进行了分离,既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死灰复燃,同时又兼顾公民合法财产的权益保障。
重要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垄断经营……百姓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是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现实威胁。扫黑除恶既是国家之事,也是关乎百姓“钱袋子”“米袋子”“菜篮子”的民生之事。《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味着保护人民群众的铠甲又多了一个,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